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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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比例一 0%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扣除比例二 15%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扣除比例三 30%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扣除的特殊情況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政策參考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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