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折舊年限(新會計準則下機械設備計提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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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機械設備計提折舊年限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屬于國家法律一級的規范,其規定只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

新的會計準則下新機器設備要不要計提折舊?

不計提折舊的情況有:

1、以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除以上兩種情況,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下月開始提折舊;

單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下月不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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