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費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保險理賠和第三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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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且投了財產險,可能會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這賠償該怎么會計做賬呢?如果第三方也有責任給予了賠償,那么這第三方公司的賠償有涉稅問題嗎?又該怎么會計做賬呢?小編從共享會計師 “一對一清單”欄目里找到會計師崔淑瓊女士回答的一個相關問答案例,供大家借鑒參考。

問: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運輸一設備給購買方。這設備的不含稅成本為120萬元,市場價格為160萬元,我公司負擔的運費為8萬元(含稅)。在運輸途中,該設備因物流公司的原因被燒毀。保險公司賠償80萬元,物流公司免收運費并賠償35萬元。請問以上業務怎么進行賬務處理呢?我公司收到的保險公司賠償80萬元,物流公司免收運費并賠償35萬元,這些我公司要交增值稅嗎?

中級會計師崔淑瓊女士回答道:

你好!貴司是售賣方。

1.出售時

借:應收貨款 180.8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

應交稅金-銷項20.8(13%增值稅)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貸:庫存商品120

3.付運費

借:銷售費用 7.21

應交稅金-進項 0.79(11%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8

4.貨物損毀,需開具沖紅的發票,反沖成本收入

借:應收貨款 -180.8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0

應交稅金-銷項 -20.8

借:庫存商品12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20

5.將燒毀貨物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20

貸:庫存商品 120

6.明確可以收到保險公司及物流公司賠款共計115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 115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115

借:銀行存款 115

貸:其他應收款 115

7.結轉待處理財產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5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5

收到賠款是不需要繳交增值稅的。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賠償金),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物流公司不是購買方,不屬于價外費用,其行為僅僅屬于補償性質的賠付,因此這部分賠償款不包含在銷售額中,不必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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