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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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一定是各行業從業人員十分關注的問題,那么我們就來看看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收范圍是如何規定的吧。

一、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下發后,一些地區的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對其中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理解不一致,現明確如下: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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