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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屬于一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一個時代,不管是什么樣的公司,都是從創業期開始做的,每個老板在創業期間都是非常的辛苦,當然每個人目標都是不一樣,但大多數的那個目標就是把自己的一個創業型公司做到上市。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以下政策適用于上市公司控股的企業且上市公司控股比例最低為30%。(國稅函2009年第461號)
對在境內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授予職工的股權激勵,可以在個人獲得激勵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新三板和其他產權交易所掛牌的企業屬于非上市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政策執行。(財稅2016年第101號)
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該部分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財稅2018年第164號)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所得按上述公式計稅。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1.股票期權所得
(1)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
授予時(除了可以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外),不征稅;
行權時,以股權激勵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市場價減去行權價),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行權前轉讓的,以股權激勵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凈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征稅;
行權后轉讓的,以股權激勵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凈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稅;
持股期間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征稅。
(2)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
授予時,屬于有確定價值的財產,以市場價減去買入價為股權激勵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轉讓期權的,以股權激勵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凈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稅;
行權時,不再征稅。
【案例】某上市公司20×5年1月對本公司120名在職職工實行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在職職工每人可以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10元。本批股票期權于20×6年1月行權,行權日股票公允價為45元/股(沒有離職的情形)。
【案例解析】
(1)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計入成本費用的股票期權工資=10×120×1000/10000=120(萬元)。
(3)對股權激勵計劃支付的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稅前扣除股票期權工資=(45-10)×120×1000/10000=420(萬元)。
2.股權增值權所得
授予時,不征稅;
行權時,以股權激勵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案例】稅務機關在檢查新三板掛牌的甲公司納稅情況時發現:甲公司自2018年6月開始對本單位技術人員實行股票(權)期權激勵計劃。其中,技術總監張某的期權行權條件是:2018年6月1日起到2020年6月1日,在甲公司任職2年、在中國境內任職不低于1年期滿后,可以每股1元的價格購入公司的股票10萬股,購買股票當日公平市場價與施權價的差價由甲公司補足。2020年6月10日,張某行權購入公司股票60 000股,上年末公司每股凈資產為11元/股。甲公司也兌現了承諾。當月張某還取得工資收入6 000元,季度獎勵3 000元。
2020年9月10日,張某按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規定,再次行權購入公司股票40 000股,甲公司也兌現了承諾。
要求:張某2020年9月股票期權所得應當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案例解析】
新三板掛牌公司不屬于滬深上市公司,不得執行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政策。由于股權激勵自授予日起不滿3年,所以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兩次股權激勵所得應當合并納稅。
2020年6月,第一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11-1)×60 000=600 000(元);應當預繳個人所得稅=600 000×30%-52 920=127 080(元);
2020年9月,第二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11-1)×40 000=400 000(元);應當預繳個人所得稅=(600 000+ 400 000)×45%-181 920-127 080=141 000(元)。
3.限制性股票所得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市價+本批次解禁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數量-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數量/總數量)
【案例】A公司為上海證交所上市公司,2019年5月31日經股東大會通過一項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決定按每股5元的價格授予公司總經理王某20 000股限制性股票,王某支付了100 000元。2019年7月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這20 000股股票登記在王某的股票賬戶名下。當日,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5元/股。
根據計劃規定,自授予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內為解禁期,分三批解禁。第一批為2021年1月1日,解禁33%,第二批為2021年12月31日,解禁33%,最后一批于2022年12月31日,解禁最后的34%。
2021年1月1日,經考核符合解禁條件,公司對王經理6 600股股票實行解禁,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5元/股。2021年12月31日符合解禁條件后,又解禁6 600股,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19元/股。2022年12月31日,經考核不符合解禁條件,公司注銷其剩余的6 800股未解禁股票,返還其購股款34 000元。
要求:(1)分別計算每次解禁時王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假設第三次解禁符合條件,當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22元/股,則第三次解禁時王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案例解析】限制性股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解禁日。
(1)第一次解禁:應納稅所得額=(15+25)÷2×6 600- 100 000×6 600/20 000=99 000(元);應納稅額=99 000 ×10%-2 520=7 380(元)
第二次解禁合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5+19)÷2×6 600-100 000×6 600/20 000+99 000=178 200(元);
應納稅額=178 200×20%-16 920-7380=11 340(元)
第三次解禁:由于考核不符合條件,公司全部注銷后返還購股款,被激勵對象實際沒有取得所得,不產生納稅義務。
(2)由于第三次解禁與前兩次不在同一個納稅年度,所以單獨計稅。
第三次解禁應納稅所得額=(15+22)÷2×6 800-100 000 ×6 800/20 000=91 800(元);
應納稅額=91800×10%-2520=6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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