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股份激勵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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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股份激勵會計處理

一、關于能否扣除的問題

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最基礎的屬性是股票的增發,一般的股票增發是不屬于所得稅課稅范圍的。但是,考慮到被激勵對象確實存在低于公允價取得股權的事實,我國個人所得稅中也將其納入了工資薪金課稅對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27號文,上市公司子公司員工獲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確認收入的同時,必然也應當由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確認成本費用扣除,否則存在法律性重復征稅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個人未確認工資薪金應稅所得的,相應不允許企業扣除股權激勵費用。財稅[2005]35號、財稅[2016]101號對個人股權激勵應稅所得和國家稅務總局[2012]18號公告中股權激勵費用計算公式的相一致,即是根據上述原理所作出的規定,盡管會計上確認的費用金額與稅法并不一致。

基于上述原理,即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8號公告不存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權激勵成本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應予以扣除。18號公告屬于解釋性的規定,是對如何扣除的統一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解讀中也講到:“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實行的情況,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換取公司激勵對象的服務;或者說,公司是通過資本公積的減少,支付給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報酬。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此費用應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應當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關于由誰扣除的問題

股權激勵費用性質上屬于職工薪酬,用工企業為職工薪酬的受益主體,按照受益原則,應由用工子公司扣除。

以股票期權為例:母公司向子公司員工發行股票期權,行權日股票公允價值為100元,員工行權價為60元。

母公司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子公司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資本公積

為了方便理解,該業務可等同理解為:母公司向子公司以100元的價格發行股票,員工支付100元。隨后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資40元。由于該員工表現出色,子公司向員工支付了業績獎勵40元。

三、關于扣除金額、時間等問題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8號文規定,即:于行權日時所屬納稅年度,按照行權日公允價值和行權價格的差額于稅前扣除。上述金額等于員工股權激勵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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