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資產的賬務處理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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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2017年5月16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分類與計量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于2017年12月25日,發布財會[2017]30號《關于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對持有待售資產的列報做了新的規范?;谝陨闲乱幍陌l布,我們需要對"持有待售資產"的賬務處理進行新的理解與認識。

一、什么樣的資產可以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

1.企業主要通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除處置組中包含的流動資產以外,其他流動資產不能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2.下列情況給予特別明確:

(1)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滿足條件時應劃分為持有待售。

(2)不滿足條件時應劃出持有待售,但剩余部分仍然滿足條件的,繼續作為持有待售;企業不應當將結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對子公司的投資滿足持有待售條件時,在母公司各個別財務報表中將對子公司投資整體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將子公司所有資產和負債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下列非流動資產并不適用持有待售資產的規則: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2)采用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計量的生物資產;

(3)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產;

(4)遞延所得稅資產;

(5)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金融資產;

(6)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二、持有待售資產怎樣進行后續計量?

1.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除企業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外,由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以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作為初始計量金額而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的,作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計提減值準備。持有待售處置組的減值損失,先抵減處置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處置組中各項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面價值。

3.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的,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已抵減的商譽賬面價值,以及適用本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4.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予以確認。

三、持有待售資產不再符合條件了,怎么處理?

1.企業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

(1)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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