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的定義和成立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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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的定義和成立條件?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工商總局)發布《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第六條(部分)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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