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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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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