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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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實操中常見雙方有爭議,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是員工的基本工資還是員工負傷前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提成等等。因實操中工傷員工的工資結構還是很復雜的,所以對于這個待遇標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他們享受到的工傷福利待遇。今天就借這個機會為大家進一步分享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支付標準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未明確是基本工資還是平均工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地方規定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正)——未明確是基本工資還是平均工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江西省《關于辦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贛高法〔2020〕67號——確定為平均月工資,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第13條解答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如何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確定為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11〕14號——確定為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工資的計算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5、上海市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確定為平均工資

(二十)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深中法發〔2015〕12號——確定為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包含加班工資在內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確定。

三、總結與建議

綜上,大家可以看出,大多數地區都直接規定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為員工的平均工資。只有極少部分地區并未明確規定。但是結合當地的審判案例以及“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文理解釋來看,不應僅僅解釋為基本工資(有些基本工資就是最低工資),在實踐中解釋為平均工資對保護勞動者權益更為合理。對于這里的平均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各地又有不一樣的口徑。比如深圳就明確約定包括加班工資。但是上海是不包括的。所以還需要結合各地的裁審口徑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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