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申報表的收入和利潤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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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稅四期的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增強,稅務機關通過監控、分析企業報送的各項數據,更快更準確的篩選出有風險的企業,重點推送稅源管理部門詢問落實。在這種以大數據為依托的現代征管手段下,一方面為企業及時提供納稅服務提醒和風險提示,另一方面有效的打擊了偷漏稅的違法行為,保障了國家稅收。

一般來說增值稅銷售收入與利潤表銷售收入應該是趨同的,但是也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兩個收入不一致,稅務機關會將此作為一個重要風險點要求企業做出說明,而很多小伙伴會困惑,明明自己如實申報了兩項收入,為什么會出現異常呢?是否有風險呢?

眾所周知,在增值稅申報表中填報的收入是按照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確認的,在利潤表中填報的收入是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二者確認的依據不同,產生差異是很正常的。增值稅與利潤表申報收入的差異實際就是增值稅申報收入與會計核算收入的差距。

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的兩表收入不一致

企業以自產產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增值稅中視同銷售,需要確認相應的收入。而會計核算中因貨物沒有離開本企業,也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而是形成了另一項資產,雖然也是視同銷售,但只結轉成本,不確認收入,造成增值稅申報收入大于利潤表申報收入。

2.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產生的兩表申報收入不一致

企業在處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是計入到資產處置損益的,在利潤表中體現是將凈額計入營業外收支下,但是增值稅申報表確認的收入為全額銷售額。

例如:甲公司將自用的設備進行銷售并取得不含稅貨款10萬,該設備原值是20萬,計提累計折舊12萬,賬面價值為8萬。增值稅確認的收入為10萬,而資產處置收益為2萬。造成增值稅申報收入大于利潤表申報收入。

3. 收入確認原則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產生的兩表申報收入不一致

例: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合同約定分3期付款,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分別支付100萬,但是甲公司在2021年1月1日發出貨物時就給乙公司開具了300萬的發票,按照增值稅規定,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就要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是會計上對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規定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也就是分別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確認收入100萬。造成增值稅首期申報收入大于利潤表申報收入,后兩期增值稅申報收入小于利潤表申報收入。

4. 不征稅增值稅的收入產生的兩表申報收入不一致

例如轉口貿易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于轉口貿易其貨物均不在我國境內消費,故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其銷售收入也無需在申報表中填報,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這部分收入應記入收入。造成增值稅申報收入小于利潤表申報收入。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增值稅收入和利潤表收入由于納稅義務確認條件、時間和納范圍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其本身就存在著差異。當然收入差異并不只局限小編上述內容列舉的,隨著公司業務情況的多樣化,這種差異種類會更多、更復雜。

此外,小編也時常收到小伙伴的反饋,自己所在企業專管員時常來詢問利潤表收入和增值稅收入為何不一致,小伙伴們不要過于驚慌,更不要因為稅務局的詢問就覺得這兩個數據必須保持一致,過度解讀差異,非要強行保持兩個指標一致,最后反而導致企業存在納稅風險。

稅務局也只是通過這個指標來篩查企業是否有申報錯誤或瞞報收入的情況。日常工作中嚴格把控好收入的確認時點和納稅申報的時點,準確核算和納稅,不弄虛作假。平時對這些差異就要心中有數,并準備好收入差異的相關說明文件,一方面可以自查稅收風險,另一方面在稅務局檢查時候能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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