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給別的公司現金流量是怎么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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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給別的公司現金流量是怎么體現?

借給別的單位的款項應計入"現金流量表"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下.

借給別的單位的款項既不屬于企業的投資活動,也不屬于籌資活動,故適宜放到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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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規定,將資金借與他人取得的利息應作為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作代收代付款沖減銀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報納稅

利息收入的稅收,按照5%計算繳納的.并交納相關附加稅

印花稅按照借款合同的十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收回本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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