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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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區別是什么?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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