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流轉稅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建安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流轉稅,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建安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流轉稅?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某建安企業承建一項工程,工程價款為8000萬元。該施工企業租賃了一個體戶的推土車和鏟車從事工程的土方作業,共支付租賃費400萬元。該施工企業憑該個體戶憑當地地稅部門開具的發票支付租賃費(5%的營業稅及相關稅費由個體戶承擔)。該項工程施工企業應繳納營業稅=8000萬元×3%=240萬元,該個體戶應繳納營業稅=400萬元×5%=20萬元,總營業稅稅負為260萬元

如果建安企業與個體戶簽訂的是400萬元土方工程作業分包合同,該個體戶應按建筑安裝業繳納3%的營業稅,少繳納營業稅=400×(5%-3%)=8萬元。而該施工企業繳納的營業稅=(8000萬-400萬)×3%=228萬元,相比租賃少繳納營業稅12萬元。

二、利用合同價款的包含內容不同進行籌劃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建安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流轉稅?上文小編介紹了增值稅怎么繳納,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數豆子的更新!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