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混合銷售還是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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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這種運輸服務是從屬于貨物銷售的),比如賣電視且提供運輸,這時該理解成混合銷售呢,還是價外費用呢?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一)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賣電視且提供運輸服務屬于混業經營,應分開核算。另,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包括運輸裝卸費不是運輸費,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目前交通運輸業已經營改增,所以賣電視且提供運輸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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