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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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概念和區別,是會計小白要學習的基本涉稅問題,會計小白經常會將二者的概念混淆,所以大家一定要認真學習這部分的內容,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現失誤哦!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強調的是“一項”,不可再分割的銷售行為,

屬于混合銷售稅率選擇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兼營:納稅人的經營中包括銷售貨物、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各算各的)

納稅規定

(1)納稅人發生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如:

A銷售大衣柜(貨物)給客戶小L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運輸服務)

貨物+服務+一項(購買家具+運輸服務)

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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