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借款合同相關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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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借款合同相關稅收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只就《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按規定納稅,屬于正列舉,沒列舉的憑證不屬于征稅范圍,不計算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了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的范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有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含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才貼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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