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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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注釋:

條款失效。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

農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

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有五名數豆子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感謝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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