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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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情勢變更是什么

合同的情勢變更指的是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所謂情勢變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勢變更發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

1.變更合同: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通過變更合同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其變更措施主要有:增減標的數額的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變更給付物、拒絕先為履行等。

2.終止合同:又稱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通過變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終止合同關系,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勢變更出現后當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情勢變更原則是否適用于具體案件,適用時是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還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當事人雖有權主張,但由法官或仲裁機構最后決定。

合同的情勢變更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情勢變更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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