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是否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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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是否繳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借貸業務屬于金融業務,需要經過批準才能進行,所以未經批準個人從事借貸業務不符合金融監管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有關無效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一)訴訟時效應從受領給付之時的次日開始計算

因為當事人接受給付之時,合同就是無效的(盡管這尚未得到法院的確認),也就是說,當事人接受給付無法律根據,構成不當得利,合同無效的賠償損失請求權于此時便已成立,訴訟時效自應從此時計算。

(二)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

此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但這僅僅是就合同的實質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視為從訂立時即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場合,當事人一方乃至雙方確實不知道合同存在著無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產生,給付的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債權受到侵害。于此場合,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事由不出現,自然談不上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再次,有的情況下,為給付的當事人即使馬上知道合同存有無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將來也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然也就無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許多學者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該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間屆滿后很長時間才被確認無效,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受到更多損害,其要求賠償的損失(消極利益)將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時取得的利益(積極利益)。

(三)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當事人在其自認為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基于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簽訂和履行合同,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對其合同約定權利的實現期限均有其明確、合理的預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到期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不論該權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還是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到侵害,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開始計算。如果以合同簽訂之日或接受給付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則會導致合同履行期屆滿,而訴訟時效已超過的局面,顯然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對合同的合理預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屆滿作為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可以與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相銜接,并且符合當事人合同無效時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時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采納了該種觀點。筆者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的指導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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