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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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稅收政策,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分立稅收政策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企業分立不屬于該征稅范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于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征營業稅行為,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征收營業稅。

另外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2、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企業分立不屬于該征稅范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于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存貨、固定資產)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征增值稅行為,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征收增值稅。

另外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3、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權轉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并非被分立企業將土地轉讓給新成立企業,而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將該資產換股,因此,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

(1)一般分立--即時征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特殊分立--遞延納稅

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特殊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企業分立稅收政策,從上文可以看到國家對于轉增資本屬于個人部分,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分立不一定就是將稅后利潤進行投資,如果你有興趣,可以留意數豆子官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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