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成本與合同取得成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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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成本與合同取得成本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合同取得成本,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后,由于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除了交易雙方為了這一目的而花費的費用以外,從社會整體上來看,需要抽調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務于該方面。

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資產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資產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與組織和管理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一是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三是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四是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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