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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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稅務處理如何做

稅總對"公司+農戶"模式公布了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基于的理念是貨物的轉移不屬于公司對外轉移,不發生所有權的變動,農戶提供的是勞務,對公司來說屬于代養成本。如果將存貨轉移到養戶視同銷售,將產生較大的稅務負擔,雖然養殖業中的畜禽銷售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但飼料不免所得稅,疫苗等則增值稅和所得稅都不免,這會造成較大的稅務負擔。國家為了鼓勵行業發展,平抑物價,制定了兩個核銷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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