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將自產水泥用于自建廠房是否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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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將自產水泥用于自建廠房是否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得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來確定收入。即: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廠房列入視同銷售貨物范圍,所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不作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增值稅方面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廠房的,在增值稅方面應作視同銷售貨物處理。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樣品贈送: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單位將自產水泥用于自建廠房是否視同銷售?"這一問題的解答。是否視同銷售情形,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單位將自產水泥用于自建廠房在企業所得稅角度來看,不能視同銷售。如果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可以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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