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發票已抄報禁止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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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發票已抄報禁止作廢

發票已經認證不可以作廢,作廢發票要收回原發票所有聯次。這種情況下由購買方申請紅字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信息表上的十位數編碼進行開具紅字發票。

依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未認證發票不需要做分錄,什么時候認證后才做會計分錄,當月認證的,會計分錄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預付賬款

當月開具的發票已經認證,還能作廢嗎

原則上已經認證的發票不允許對方作廢。但是實際上有時候在溝通不暢的時候,會出現一方認證一方作廢重開的情形。處理辦法是,認證方做進項稅轉出即可。但是發票不能退給對方,對方作廢之后沒有作廢發票在手邊,對于稅務的發票專項檢查需要出具說明。因此這需要購銷雙方功能協調。

當然還可以讓銷售方次月開紅字發票的方式處理。這種方式非常規范,但是稍稍有點麻煩而已。不過穩妥起見,我建議采用次月紅字發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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