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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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除了工會活動或者黨團活動的旅游費用支持,在專門項目下開支以外,其它的旅游費用都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個人的旅游費用更是不可能在稅前扣除。

公司組織集體旅游

這種形式的旅游,是公司全員參加的集體活動。

一般來說,多數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將此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核算,但是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能否稅前扣除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此外,在《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中"二、關于企業扣除管理的若干問題"的部分也有與此類似的規定。

因此,對于公司組織集體旅游的支出費用,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下發文件明確之前,企業可依據當地稅務局的政策規定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公司獎勵部分優秀員工旅游

有些公司在年度結束時,會組織評選優秀員工,對于獲獎人員,公司會給予一定獎勵,有的時候就采取國內或者國外幾日游的形式。

對于這種形式的旅游費支出,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相關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企業員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給員工的旅游獎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公司組織客戶旅游

在公司經營中,對于一個重要的客戶和優秀的營銷人員,公司有時會以考察的名義組織旅游活動,以表示答謝和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對企業外部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對于所得稅稅前扣除該如何處理呢,是不是因為在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方面公司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上就可以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呢?

個人覺得加以區分,如果相關參加旅游的人員,是代理了公司產品或者從事了營銷工作的,公司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么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可以按照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有求于人,想與對方開展業務合作,屬于業務招待性質的,公司應該作為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旅游費可以稅前扣除嗎這個問題數豆子小編認為不能以偏概全,大家要分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對于給員工的旅游獎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如果大家在操作過程中還是有什么不懂的,請記得及時和我們答疑老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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