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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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有哪些?

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還有以下五種: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3、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5、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所以,可以從二個方面進行考慮:1、當分支機構滿足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情形的,分支機構不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2、當分支機構不滿足上述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條件時,企業可以將總機構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分支機構,參與分支機構預繳比例的計算;由于該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總機構處于同一地區,企業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總機構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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