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在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如何解決適用稅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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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在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如何解決適用稅率問題

我公司為一集團公司,經批準全集團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但現在我們遇到一個問題,我集團所屬各子公司有適用不同稅率的公司,請問我公司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的稅率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答:就你所提的這個問題,應該按以下方法處理適用稅率的問題:


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匯總納稅的范圍。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匯總納稅范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區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統一按2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匯總納稅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規定:“為強化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現就規范匯總納稅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ㄒ唬﹪鴦赵捍_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ǘ﹪鴦赵号鷾蕡绦性圏c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ㄈ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不是所有的集團公司都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包括在上述范圍內的企業才可以按規定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7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集團在辦理合并納稅申請時,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下述資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

  (一)企業集團原繳庫辦法,繳庫地點;

 ?。ǘ﹪矣嘘P部門核定的核心企業名單與所在地點;

 ?。ㄈ┚o密層企業名單與所在地點,緊密層企業與核心企業的資產控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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