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失控補繳所得稅有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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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失控補繳所得稅有沒有期限

有期限,是一年。企業的滯納金就納稅年度終了的五個月之后第一天開始計算,也就是次年的6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稅〔2016〕36號)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匯算清繳后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期限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即次年的5月31日。

取得失控發票,稅務機關可要求做進項稅額轉出并補繳滯納金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取得發票的一方來說,如果屬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所以實務中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以適用不繳納滯納金的規定。

關于發票失控補繳所得稅有沒有期限如上,如果要對所得稅進行補繳記得要咨詢稅局具體補繳事宜,不能夠在補繳所得稅上出錯,比如過了補繳的期限等,到時候有可能會被稅局處以罰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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