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增值稅怎么算成本還是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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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增值稅怎么算成本還是售價

那轉讓貨物被視同銷售的情況下,這些貨物怎么算銷售額?按成本價?還是按低價折扣?這里,稅局給出三種方法:

第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自己平時也銷售的貨物,自己主營銷售的貨物、平時也經常會銷售的貨物,這時把貨物轉讓給員工或者其他單位,這就參照近期這些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轉讓貨物的銷項稅額。

第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如果你們公司突然轉讓或者贈送某批貨物出去,這些貨物并非你們公司經營銷售的產品,平時也不曾出現代理銷售,第一種方法沒有可參考的平均銷售價格。就以其他日常銷售這類貨物的平均售價作為衡量標準。小編覺得這個出發點,或許是,別人賣這個價格,你雖然不收錢,但下一手轉讓的話也會跟隨市場價轉讓。

第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公式里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視同銷售增值稅怎么算

答:增值稅是最早對視同銷售行為如何征稅做出規定稅種。按照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上視同銷售,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在財務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是否作銷售收入,實際工作中操作不統一,也不規范。

專家表示,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大致為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貨幣流量的,應作銷售收入處理,即視同銷售規定(一)、(二)、(三)、(六)項;另一類是不涉及貨幣流量的,可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只要按售價體現銷項稅金,視同銷售規定(四)、(五)、(七)、(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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