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納稅人捐贈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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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納稅人捐贈視同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八種業務需要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本次營改增,《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發生以上業務,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

如何理解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償提供的應稅行為?

財稅〔2016〕36號中對“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償提供的應稅行為”明確列為除外情形。即前面提到的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與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如果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均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如何理解這個除外規定?汶川地震期間,某個體工商戶免費提供四輛大卡車運輸救災物資,某出租車公司免費派出30輛出租車,奔波在任何一個有可能再次發生余震的城市和村莊,幫助路上被困行人。出租車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的運輸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他們符合財稅〔2016〕36號中的除外情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指的注意的同樣是用于公益事業捐贈,無償提供營改增應稅行為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如果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災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卻需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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