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業和不動產租賃業的稅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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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業和不動產租賃業的稅收比較?

一、稅收上的區別

倉儲業、不動產租賃業屬于服務業中的兩個不同的細目,兩者都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以及相關的附加稅,最大的區別是與倉儲相關的不動產從價計征房產稅(1.2%),而不動產租賃業須從租計征房產稅(12%)。

相關的營業稅稅目注釋如下:

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二、形式上的區別

倉儲合同的定義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業是專為他人儲藏、保管貨物的商業營業活動,是現代化大生產和國際、國內商品貨物的流轉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為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的行為,更好地維護雙方利益,法律規定倉儲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儲貨物的實際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2)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根據1985年9月25日國務院批準的(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3條的規定,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

(3)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于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租賃合同的定義

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

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那么以上就是關于問題"倉儲業和不動產租賃業的稅收比較"的詳細解答了,感謝閱讀,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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