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公司財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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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存款公司財務處理

答:對于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證監會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中曾提及其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結構性存款的分類,主要取決于存款產品說明書中的約定條款。目前公司認購、銀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與某些基礎變量掛鉤,如利率、匯率、黃金價格等,此類產品應視為嵌入衍生工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單獨進行會計處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與存款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存在緊密聯系(如利率風險),或者與嵌入衍生工具類似條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或無法單獨計量,可以將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p>

根據上述原則,結構性存款屬于嵌入衍生工具,應按嵌入衍生工具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

若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其結構性存款連同其他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企業可以將該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如果(1)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或者(2)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則企業不應將嵌入衍生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1)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

(2)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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