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清算是否要補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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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清算是否要補繳關稅,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出口企業清算是否要補繳關稅?

1。在清算期內,凡出口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的前提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除外)仍未收齊出口貨物 報關單 (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以及 海關 、外匯電子信息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填寫《外貿企業清算備案明細表》,生產企業填寫《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函備案明細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于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退稅機關依以下情況予以分別處理。對出口企業在清算內未申報備案的,清算期結束后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具體是:對列入外貿(工貿)企業《備案表》的出口貨物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前補齊退稅單證,且 海關 、外匯電子信息對審核對通過或已收到回函證明無問題的,予以辦理退稅;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 海關 、外匯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

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上年出口貨物,實行單獨申報、審批“免、抵”稅的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免抵退稅總額審批免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總額;

免抵退稅總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退稅率

對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征稅機關一律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2.清算工作必須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結束。清算結束后,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款申請和申報備案。上年度出口貨物是指出口企業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報關出口 的貨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境時間為準;

3.出口企業向退稅機關報送的清算資料應由企業法人審核簽(章)并加蓋企業公章。凡發現出口企業上報的清算資料不全、清算資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項目漏填、錯填等情況的,退稅機關應將清算資料退回企業重新填寫上報;

4.在清算中,凡出口企業不提供有關財務帳冊、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無法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應暫緩辦理該企業清算期當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該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對該企業的清算時間可不受規定的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但退稅機關應在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的清算報告中加以說明,待今后該企業清算結束后專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5.清算中,出口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必須按期補繳入庫,逾期不繳的,從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按日加收滯納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發現出口企業不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在出口退稅方面有違法違章行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7.退稅機關在清算期辦理的上年退(免)稅款和“備案表”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應單獨審核、審批,單獨進行統計,不得與清算期當年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混淆;

8.退稅機關應建立出口退稅清算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出口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保管的清算資料,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加工貿易進口后復出口貨物,不需要繳納進口環節稅,即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可以通過辦理《進料(或者來料)加工貿易手冊》的方式做保稅,即進口報關時可以暫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在加工后復出口報關時核銷《手冊》,由此完成相關的免稅手續。

至于進出口報關是產生的報關費等費用是不可避免的,是海關和貨代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而加工貿易的主要解決進口環節稅的,即主要是保稅功能。

綜上所述,出口企業清算是否要補繳關稅這個要看清算企業在清算期間內容是否還有關稅的存在,如果有那么必須要進行補繳。如拖欠稅收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所以作為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在清算時期一定要查清楚,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可以來數豆子網上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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