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資企業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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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資企業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的異同

下面通過一位同學的提問,來給大家解答下這個問題:

【問】:對于內外資企業,企業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標準上,有什么異同呢?

【答】: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分內企和外企,分別按不同的規定處理

對于內企,應該是銷售收入1500萬以內的,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的部分,按千分之三。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交際應酬費的列支標準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1。 工業制造、種植、養殖、商業等企業,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2. 旅游、飲食、運輸、建筑、安裝、設計、咨詢、金融、租賃企業和其他服務企業,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業務招待費超出扣除標準時,應如何調整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金額。

【案例】

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8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8萬*60%=4.8萬中較低的數字,即4.8萬元。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8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4.8=3.2萬元。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率為25%的情況下要補交企業所得稅3.2*0.25%=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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