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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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通常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一般來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不管采取什么樣的銷售方式我們都需要熟悉的知道納稅義務的時間,以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你關注數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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