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金額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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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金額怎么算,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開票金額怎么算

發票中的金額=開票總金額/(1+增值稅稅率)

發票中的稅額=開票總金額/(1+增值稅稅率)x增值稅稅率

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發票

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

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后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

實務解讀規定:

[例】某企業購買材料,按照合同約定2016年8月交貨,但該企業2016年5月就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算不算取得虛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后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

也就是說,“合同約定2016年8月交貨”,表明供應商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上述情況提前開票,不屬于虛開發票。千萬不要畫蛇添足,2016年5月沒有“收到貨”,害怕被說成“虛開發票”,做所謂不存在的“交貨單”,那就真的虛開了。

經過文章介紹知道了開票金額怎么算后,如果在實際工作運用中有需要自己去計算開票金額,記得一定要仔細、認真的算清楚,如果不對它們給算清楚的話,開票金額錯了有發票要進行重開也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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