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已開票但未實際支付能進成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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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已開票但未實際支付能進成本嗎?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由于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秶叶悇湛偩株P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不允許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一)項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不能加計扣除。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

魯地稅發[2004]33號)第十九條(四)項規定,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規費、基金,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五)項1款規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不得加計扣除,也不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不能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第五條(四)項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包括后期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后予以確認。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各種形式的返還款,地方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返還款不允許扣除,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土增清算已開票但未實際支付能進成本嗎?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的增值稅是地方稅,各地方的稅務政策又不盡相同,很多時候操作方式都是由各地自行制定實施的。所以如果你想核算企業的成本費用,那么最好事先了解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政策,如果有什么不懂或者找不到資料的,可以來數豆子網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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