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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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

關于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目前暫無明確的規定,實務中也是做法不一,總的來講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一是,,將單位負擔的補充住房公積金計入"管理費用";二是,參照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會計處理,首先計入"應付福利費",應付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再計入成本(費用)。

對于上述實務中的兩種意見,小編認為第一種更為合理,即單位負擔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即使對于單位負擔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也只是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才能在"應付福利費"列支,并不得造成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一般不但遠高于工資總額的4%,一些單位甚至遠高于應付福利費的計提比例14%,且目前已明確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和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幾項保險費的比例之和就已差不多達到工資總額的14%,除此以外,"應付福利費"科目還有其他核算內容,如果再列支補充住房公積金,必將使"應付福利費"出現赤字。在各項補充保險從"應付福利費"列支但不得使"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補充住房公積金也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顯然是不現實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會計準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均應按職工薪酬處理,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和當期費用。相應地,補充保險和補充住房公積金也應按此原則處理,但田丁新準則只是從2007年開始在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作為非上市公司的其他企業發生的補充保險和補充住房公積金,還是應該按原有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拓展資料:各項補充保險繳稅時間的規定

1。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實際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故應理解為在企業繳付的時候繳稅。

2.在補充保險發放時,即員工實際取得時繳稅。正在醞釀中的年金征稅辦法,擬對企業繳費階段為職工負擔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計入當期所得,而是在職工實際領取補充養老金時,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綜上所述,對于企業的補充住房公積金到底能否在稅前扣除,則要視其具體情況,再分別作不同的處理,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進入數豆子官網的線上咨詢窗口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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