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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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相關案例分析: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和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額予以扣除。除此以外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可以從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項目,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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