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異地房地產銷售在何處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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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異地房地產銷售在何處申報繳稅

目前出臺的營改增政策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跨縣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并未進行相關規定。本著不影響現有財政利益格局的原則,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每個項目所在地均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獨立計算和繳納稅款。

對于未在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參照銷售不動產的稅務辦法進行處理,在不動產所在地按照5%進行預繳,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并自行開具發票,對于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6]684號)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代理企業在外地代理銷售房產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如果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包銷商再銷售房地產的,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地和房地產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納稅

首先你需要界定清楚的是:

1、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注冊地址是一個地方,但是它是否在該注冊滴辦理了納稅方面的相關手續;

2、房地產所在地是指的該企業開發的項目又在另一個地方?

代理異地房地產銷售在何處申報繳稅?通過上文,大家了解代理異地房地產銷售業務發生時,在何處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地和房地產所在地不一致的納稅處理。如果大家對企業納稅申報或其他的問題還有疑惑,歡迎到數豆子的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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