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業務如何預繳(征)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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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業務如何預繳(征)所得稅額

1、"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2、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14欄:"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3、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

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企業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其他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應在首次取得開發產品時,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應從該項目取得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應取得的)的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綜上所述,"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企業在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有幾點小編提醒大家必須重點注意,以免在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出現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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