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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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于執行時間?
  吉地稅發[2006]92號文件是對財稅[2006]10號文件的轉發文件和補充文件。財稅[2006]10號文件下發日期為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由于文件沒有指出具體執行日期,對于執行時間問題,應“文到之日起”執行。
  提示:應從2006年下半年進行調整。
  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答:根據吉地稅發[2006]92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本單位當年計稅工資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財稅[2006]126號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將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上述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在計算住房公積金的計稅工資總額應遵照財稅[2006]12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多少額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提示:長春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標準為53226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53226/12=4435.5(元)因此,允許扣除的個人所得稅的額度不得超過4435.5×12%=532.26(元),如果低于此標準應按實際繳存的金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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