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納稅申報超過期限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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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財稅網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式進行繳納,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是一年清繳一次。但我們在進行季度納稅申報時,如果超過申報期限申報,為什么還要交納滯納金呢?如我公司4月16號申報繳納今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卻被告知要交納滯納金,這是為什么呢?
  回復: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國稅函發[1995]593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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