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給公司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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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借款給公司的風險有哪些,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股東借款給公司的風險有哪些?

如果是真實的借款則沒有問題。很多公司將帳外收入通過股東借款的方式回到公司,所以大額應付股東款也是稅務局重點查證的對象,就看你是不是經得起檢查了。

中國證監會在2003年8月28日下發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即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只要個人投資者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對其所借非生產經營款項應比照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的稅務風險是,個人股東以其房屋或小轎車向銀行抵押貸款后,再貸給其企業使用,企業代股東付給銀行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款是股東向銀行貸的,銀行出的利息票據上的付款人是股東的名字,在稅前進成本得不到稅務局的認可。

針對以上稅收風險,應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業使用個人股東的借款應支付利息,為此,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與股東簽定借款合同,向股東借款的總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高于股東在公司內的注冊資本的2倍,同時要到當地稅務局去代***入賬。

同時, 股東借用公司資金必須支付利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無償或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必須把向公司借的錢歸還給公司)。

第二,投資者不能將企業資金用于消費性支出或財產性支出,否則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視同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企業所用的個人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東向銀行貸款,再把資金貸給自己的企業使用時,必須在貸款合同中的“資金使用用途一欄中”應注明企業使用,然后與銀行協商,把銀行貸款直接匯入企業的公司賬號。這樣的話,銀行出的利息票據雖然是股東個人的名字,但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

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二條關于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發生利息的扣除問題規定:“對個人將自己的資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使用(個人與企業之間必須有相關的協議)發生的利息,在確認該項貸款直接劃入企業銀行賬戶,利息支出由企業賬戶劃出后,允許企業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p>

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對于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后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于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于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后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后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注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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