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預繳不能彌補虧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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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預繳不能彌補虧損嗎,經常有小伙伴遇到這個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季度預繳不能彌補虧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 附件填表說明規定:"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所以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匯算清繳未完成,季度預繳不能彌補虧損,那能不能少報?

企業所得稅匯算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我們財務人員又遇到了申報表調整,在原本錯綜復雜的表間關系中游走。近來有小伙伴來咨詢,說去年是虧損的,但今年一季度盈利,我能不能彌補去年的虧損?

其實有過申報經驗的都知道,季度申報時,該欄次數據會自動提取,如果匯算未完成,沒有辦法取得確切的數字,那么在一季度申報時是不能夠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的。

那么不能彌補的話,我能不能少計收入,或者多列成本費用?算不算偷稅,會有多少風險?

要說偷稅,我們來看看征管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小編在這里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客觀上有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為,過程中有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最后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結果,才成為偷稅。

請大家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那么我們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多退少補,最終沒有少繳稅款,是不是就不能認為偷稅了?

小編找到了一個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6]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上面的這些法條說明了這種行為不作為偷稅處理,但是仍有會計撓頭,追問是否存在別的風險?實際上在稅務機關的征管過程中,有的嚴苛,有的寬松,各自有各自的理由。財務人員在與稅務機關溝通過程中應當了解主管稅局的征管手段,在來來回回辦理業務過程中熟悉彼此的操作方法,當然,你也可以找到我們正和這樣專業服務機構來幫助你合理規劃。

季度預繳不能彌補虧損嗎?上文介紹了這個是可以彌補虧損的,如果匯算清繳還沒有完成那是否可以彌補虧損呢?上文而言進行了分析,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數豆子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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