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稅務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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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稅務和會計處理,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稅務和會計處理

個人向公司借款,年末沒有歸還,稅務上會如何處理?個人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個稅收政策作出了特別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會計處理就比較簡單了,一般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即可。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XXX

貸:銀行存款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紅利的納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個人向公司借款不還的稅務和會計處理,在稅法上,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一般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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