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資產總額如何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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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資產總額如何填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應該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8〕1081號)規定,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梁野稅官:備注)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年初數+年末數)〕/2;由于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梁野稅官:備注),那么:年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0%×20%。企業應將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填寫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即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乘積)、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第46 行“資產總額”〔(年初數+年末數)/2〕、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或其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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