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稅金及附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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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稅金及附加嗎?

殘保金列入管理費用核算。首先,會計處理相關規定均已經作廢,具體如下:

財會字〔1995〕10號: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財綜字〔1995〕5號:第三條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切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其次,定義究竟屬于什么東西。

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可見上面幾個是平行的,都屬于政府性基金。

財會(2016)22號: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所以,殘保金列入管理費用核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如何規定?

1、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1.7%,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2、繳納殘保金原因: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3、殘疾人就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4、繳納殘保金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不屬于稅金及附加的,原因就是按照稅金及附加的規定,應該是和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資源稅等等相關稅費有關,所以不屬于稅金及附加。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該計入管理費用。以上就是有關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咨詢數豆子的老師們,我們的老師都是專業的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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