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增購專票怎樣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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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期增購專票怎樣預繳稅款?

針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先后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規定,為便于掌握,歸納如下:

1、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量供應量的規定。

在輔導期內不論是小型商貿企業還是大中型商貿企業或專門從事商貿零售企業,都實行限量發售專用發票,每次供應量最多不能超過25份。(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件)

2、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限額的規定。

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對大中型商貿企業或專門從事商貿零售企業,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相關政策審批確定。(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件)

3、對增購專用發票預繳稅款的規定。

按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申請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巳領購并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國稅發明電[2004]37號、[2004]62號文件)

4、實行驗舊領新制度,控制納稅人手中未使用空白專用發票的結存數量。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從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開始,實行驗舊領新制度。每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將上次領購并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清單,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帳聯復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核查,以控制納稅人持有的未使用空白專用發票的最高數量,并確認已經繳納預繳稅款后,方可允許繼續領購新專用發票。

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完全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次月專用發票(每次)的供應數量。

對每月最后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后按差額部分發售。其計算公式是: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核定次購票量-本次申購票時結存發票數量。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件及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附件)

5、預交稅款的處理。

企業在次月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時,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后,可在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依次抵減。

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預繳稅款抵減業務時,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于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于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按差額部分預繳后再發售專用發票。

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如果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在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函[2005]1097號文件)

6、輔導期結束后的管理。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后,稅務人員在進行轉正后的稅種核定時,根據文件要求及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正常一般納稅人單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金額、每月最高持票量及每次購票最高數量。(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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